最高院:工程進度款是否可以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執行?
發布時間: 2022-06-30 瀏覽(1616)
最高人民法院
工程進度款是否可以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執行?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進度款屬于工程款,并用于建設項目的施工,如果不及時支付,將無法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因此,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付案涉工程進度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關于“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的規定和上述國務院通知精神。
案例索引
《青島海宜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青島國隆昌盛投資置業有限公司、青島國隆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執行案》【(2016)最高法執復33號】
爭議焦點
工程進度款是否可以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執行?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兩個,一是案涉工程進度款是否屬于工程款;二是工程進度款能否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執行。
一、關于案涉工程進度款是否屬于工程款問題
工程進度款是發包人根據建設工程形象進度的不同階段,按照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價款,是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前發包人工程投資支付的最主要方式。本案中,南通八建公司系昌盛花園二期工程施工企業,根據青島中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2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的關于“南通八建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只能用于本工程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南通八建公司收到上述款項后繼續將合同約定的涉案工程未完工部分施工完畢,國隆置業公司應按合同約定繼續支付工程進度款”等內容,可以認定調解書所涉工程進度款屬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范圍。
二、關于工程進度款能否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執行問題
商品房預售資金,是開發商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購房者,購房者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給開發商的購房款。由于開發商預售的商品房屬于期房,對于購房者而言,具有比較大的風險。2013年3月26日,國務院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法[2013]17號)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辦法,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能夠用于工程施工建設,以保障購房者的利益不受損害。案涉工程進度款屬于工程款,并用于建設項目的施工,如果不及時支付,將無法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因此,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付案涉工程進度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關于“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的規定和上述國務院通知精神。
相關文章 Related articles
打賞
×贈送成功!
贈送記錄可在消息中心查看
已扣除 30筑訊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