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發布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
發布時間: 2022-06-30 瀏覽(1972)
為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近日,江西高院發布了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一)和(二),系列問答主要體現了以下四個特點:
一、展現了服務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堅強決心。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強調“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省高院黨組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親自部署,要求組建專門調研起草團隊,及時制定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司法政策,指導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調研起草團隊認真研究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類案件、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情況,經反復修改、完善,并經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向社會公開發布本系列問答。系列問答既向社會提供規則指引,以穩定社會預期,又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依法妥善審理好涉疫案件,為確保實現“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二、提供了服務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司法保障。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全省法院審理合同類案件共688218件,占全部民事案件73.47%,在各類民事案件中排名第一。系列問答(一)聚焦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等,提出了25條具體的指導意見。一是明確了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類案件的通用規則。考慮到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類案件量大面廣,對于各類合同中的具體問題無法窮盡。系列問答(一)第1至5條針對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類案件共性問題,明確了合同類案件的審理原則、疫情下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違約責任免除規則等。二是明確了買賣合同的審理規則。買賣合同是受疫情影響比較突出的典型合同,系列問答(一)第6-16條對買賣合同的審理規則予以規定,如疫情期間高價出售商品的價格條款效力,疫情與買賣合同的繼續履行、變更、解除、違約責任及其免除等。三是明確了租賃合同的審理規則。妥善審理涉疫租賃合同案件事關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和民生司法保障,系列問答(一)第17-24條對租賃合同審理規則予以規定,如慎用合同解除制度,鼓勵交易和協商變更租賃合同內容、居住房屋租金的減免緩、商業用房租金的減免、合同解除后押金的退還以及次承租人騰房義務等規則。四是明確了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的審理規則。考慮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可能導致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無法按期歸還,系列問答(一)第25條規定借款人請求延期還貸的,法院應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還款期限。
三、滿足了服務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今年以來,國內規模性疫情與散發疫情交織,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江西高院因時因勢不斷優化各項舉措,進一步服務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如,考慮到當事人對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已有一定的預見性,可能會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不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而免除,系列問答(一)第5條對該約定的效力問題進行規定,明確了合同效力的認定以合同履行期間暴發的疫情或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屬于不可抗力而區別對待,若屬于不可抗力,不得約定排除。反之,若不屬于不可抗力,當事人的約定有效。又如,考慮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影響雖然消除,但當事人履行合同可能需要一定的緩沖期,系列問答(一)第12條規定: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不能履行的情形消除后,當事人遲延履行的,雖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對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酌情予以下調。再如,考慮到疫情對房地產市場影響較大,疫情可能引發大量逾期交房、逾期辦證、逾期付款等合同糾紛,系列問答(一)第13、14條對相關問題專門予以規定,實現了買賣雙方的利益平衡,為維護購房群眾合法利益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供堅強司法保障。還如,為及時有效貫徹落實國家出臺的各類減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的惠企惠民政策,系列問答(一)第22條對租金減免專門予以規定:對承租國有房屋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給予一定期限內免除租金的司法支持。同時鼓勵各類非國有的市場運營主體為承租人適當減免租金,積極引導協商變更租賃合同內容,進一步下調租金成本。
四、延伸了服務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司法服務。在準確領會最高院、人社部和省政府等文件精神,充分了解用人單位、勞動者等各方面的司法需求后,系列問答(二)梳理了目前亟需解決的13個問題,突出強調了堅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促進用人單位穩定有序發展并重的精神。一是充分考慮疫情或疫情防范措施對雙方造成的影響。如,勞動合同在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到期的,合同期限應分別順延至上述期限結束;當事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在法定期間內起訴,可申請扣除受疫情影響的期間。二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就業穩定。如,用人單位停工、勞動者待崗的,鼓勵勞動者通過遠程辦公等靈活方式正常提供勞動,提供勞動的按約支付工資,未提供勞動的先用各種假期進行抵扣,再按照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向勞動者發放生活費。三是為用人單位生存發展、有序運轉創造應有的條件。如,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時支付工資的,在防控措施結束后給予5個工作日的寬限期,在協商一致后,給予30日的寬限期;用人單位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認定為違法解除,不需支付賠償金,支付經濟補償即可。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一)
為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現就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類案件審理中的常見問題做以下解答,供全省各級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參照執行。
問題一
人民法院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糾紛案件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
人民法院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糾紛案件,應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合同嚴守,鼓勵交易。積極鼓勵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嚴格審查合同解除、變更條件及違約責任免除條件,防止違約方濫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損害守約方利益。對于能夠繼續履行的合同,應促成當事人繼續履行;對于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合同不能按約履行的,引導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等方式,維持交易的穩定性。二、公平公正,平等保護。依法準確認定和適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規則,公平處理合同解除、變更及違約責任免除問題,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司法調節作用。三、注重協調,多元解紛。積極推進訴源治理,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堅持調解優先,積極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克時艱,情理法并重,協調社會發展、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的關系,力促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實質化解矛盾糾紛,以調促穩,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問題二
疫情暴發后,合同應否繼續履行,能否因疫情或疫情防控的原因而變更或解除?
答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影響合同履行的,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而非不能履行,但使得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予以支持。
問題三
當事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為由主張免除違約責任的,如何處理?
答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未對合同履行造成影響,當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當事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為不可抗力而主張免責,應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應根據疫情發生時間、發展期間、嚴重程度、地域范圍、防控措施等因素綜合考量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認定能否免責以及免責范圍。
問題四
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按時履約,合同當事人負有哪些義務,未履行相關義務,有何法律后果?
答
當事人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
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發生履約障礙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能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而存在履約障礙且未按約履行合同的,應承擔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方當事人收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因疫情期間快遞停運、人員無法外出,負有通知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采取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查實后應確認其通知具有法律效力。
問題五
當事人約定違約責任不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而免除,該約定是否有效?
答
合同約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當事人違約,違約責任不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而免除,違約方請求確認該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結合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于合同履行期間暴發的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可以預見、可以克服、可以避免,依法認定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當事人約定排除不可抗力免責的條款無效。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于履行期間暴發的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能夠預見,并已約定相應的克服、避免措施或者能夠采取克服、避免措施的,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屬于不可抗力,當事人關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排除違約責任免除的約定,并非排除不可抗力免責的約定,合法有效。
問題六
疫情期間,當事人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交易,價格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答
原則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疫情期間,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向對方出售商品,致使合同顯失公平,或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買賣合同,對方當事人請求撤銷合同的,應予支持。
對疫情期間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關物資,經營者惡意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或哄抬價格,導致與買受人的交易價格明顯高于正常市場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違背公序良俗,買受人請求確認價格條款無效的,應予支持。
問題七
當事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買賣合同不能按約定期限履行或履約成本增加而主張解除合同,如何處理?
答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當事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買賣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訂單或者交付貨物,繼續履行不能實現買受人的合同目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預付款或者定金的,應予支持;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問題八
買賣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能否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而變更?
答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方式交貨,或者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方式付款,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關于情勢變更的相關規定審查確定。
問題九
買賣合同的價款能否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而調整?
答
賣方主張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而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款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約成本顯著增加,或者導致產品價格大幅波動,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適用關于情勢變更的相關規定審查確定。
問題十
出賣人不履行其與買受人訂立的防疫物資、民生生活用品的買賣合同,應否承擔違約責任?
答
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防疫物資、民生生活用品的買賣合同后,因政府依法調用或者臨時征用相關物資、民生生活用品,致使出賣人不能履行買賣合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出賣人將防疫物資、民生生活用品高價轉賣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請求將出賣人所得利潤作為損失賠償數額的,應予支持。
問題十一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其遲延履行為由主張免除違約責任的,如何處理?
答
賣方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其遲延發貨等遲延履行的情形而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依法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相關規定審查確定能否免責以及免責范圍。
隨著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業務的普及,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一般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對于買賣合同中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為由主張免除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存在因疫情防控滯留不具備支付條件、因罹患新冠病情嚴重無法支付、因在線轉賬限額無法按時支付、因疫情防控單位內部付款審批程序無法完成等特殊情況的,可予以免責,人民法院可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依法確定免責范圍。
問題十二
疫情階段性結束后,當事人未及時履行,應否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能否調整?
答
出賣人及買受人在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不能履行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履行,未及時履行的,構成違約。對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酌情下調。
問題十三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賣方逾期交房、逾期辦證的,如何處理?
答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辦理不動產權證,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賣方請求變更交房或辦證期限的,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關于情勢變更的相關規定審查確定。
買受人主張賣方承擔逾期交房或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賣方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為不可抗力而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應審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與逾期交房、逾期辦證的因果關系及影響程度,合理確定逾期交房或逾期辦證的免責期間。
問題十四
商品房買受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其遲延履行為由主張免除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如何處理?
答
商品房買受人逾期付款,賣方向買受人主張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其遲延履行為由主張免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買受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而不能按約支付首付款、分期買賣合同的到期價款或不能按時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審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對付款時間的影響,合理確定逾期付款的免責期間。
問題十五
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明知口罩等防疫用品系假冒偽劣產品而向消費者銷售的,如何處理?
答
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明知口罩等防疫用品質量不合格而銷售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賣方承擔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防疫用品的消費者,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
問題十六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疫情期間實施的網絡購物、網絡打賞、參與網絡付費游戲的效力如何認定?
答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疫情期間實施的網絡購物、網絡打賞、參與網絡付費游戲的行為是購買商品或服務的行為,需要支付對價,不屬于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或經過其監護人同意或追認的,合法有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且未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追認的,無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通過網絡購物、參與網絡付費游戲、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經營者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的,應予支持。
問題十七
當事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其無法使用租賃房屋或場地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
短期租賃合同,承租人有證據證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無法使用租賃房屋并主張解除合同的,予以支持。
為展覽、會議、廟會等特定目的而預定的臨時場地租賃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該活動取消,承租人請求解除租賃合同,返還預付款或定金的,予以支持。
長期租賃合同,受疫情影響暫時不能履行,疫情結束后可以繼續履行,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問題十八
經營性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發生短期拖欠租金,出租方可否主張解除合同?
答
承租房屋用于經營,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未按約定期限支付租金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不予支持。
問題十九
當事人能否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現情勢變更為由請求變更租賃合同的內容?
答
當事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租賃合同履行困難,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為由,請求變更租賃合同的租金、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引導當事人重新協商合同內容,對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及時變更合同內容,促進合同繼續履行。對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準確適用情勢變更的相關規定審查確定。
問題二十
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其遲延履行為由,主張免除違約責任的,如何處理?
答
出租人未按約交房并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其不能按約交房的原因。出租人因其系抗擊疫情的一線醫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或者因靜態管理、交通管制、政府要求停止裝修施工、被采取隔離措施等因素,不能按約交房的,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承租人未按約支付租金的,如果沒有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現履行障礙或履行不能的,一般不免除其違約責任,但承租人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租賃房屋已不符合約定用途、租賃房屋的經營目的階段性不能實現,導致逾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問題二十一
住宅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能否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為由,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緩交租金?
答
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疫情不影響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主張減免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造成承租人無法使用房屋的,應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適當減免租金。
承租人請求緩交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能夠證明其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暫時無法支付租金的,予以支持。
問題二十二
經營性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為由,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租金,如何處理?
答
承租國有企業、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用于經營,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內的租金的,應予支持。
對于承租非國有房屋用于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沒有營業收入、營業收入明顯減少或房屋無法正常使用的,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對其明顯不公平,承租人請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導當事人參照有關租金減免的政策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
問題二十三
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退還押金?
答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租賃合同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退還押金的,承租人如無違約行為,予以支持。
問題二十四
租賃合同解除后,如何妥善處理次承租人的騰房問題?
答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解除,次承租人作為房屋實際占有人,出租人要求次承租人履行騰退房屋的義務,并承擔因逾期騰房產生的占有使用費,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也要注重保護次承租人合法權益,應給予次承租人合理的房屋騰退時間。
問題二十五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的借款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為由主張延期還貸的,如何處理?
答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的借款人無法按期歸還銀行貸款,請求延期還貸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還款期限。
本問答自下發之日起供全省各級法院參照執行。本問答內容若與法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為準。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
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二)
為妥善化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用人單位復工復產,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現就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類案件審理中的常見問題做以下解答,供全省各級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參照執行。
問題一
在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類案件中,應貫徹什么原則?
答
人民法院在審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應當運用“法院+”“互聯網+調解”“多元化解e平臺”等工作機制,貫徹調解優先原則,注意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依法幫助用人單位紓困并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問題二
在隔離期間的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
答
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資,應予支持。且所付工資不應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規定,導致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勞動者請求支付該期間工資報酬的,不予支持。
問題三
在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停工的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
答
用人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延遲復工的,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約定的,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的福利假、休息日調休等方式解決,期間按國家有關休假規定、本企業福利假規定等支付工資。
如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支付工資,即延遲復工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按照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
問題四
延遲復工期滿后未返崗的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
答
因政府采取緊急防疫措施導致勞動者在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限制期滿之后仍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或用人單位要求疫情高發地區勞動者、非緊迫崗位勞動者、治愈出院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勞動者延期返崗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該期間的工資支付,參照本問答第3條執行。
問題五
延遲復工期間未停工的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
答
對于不受政府延遲復工時間限制的用人單位,在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正常支付其工資的,應予支持。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應予支持,實行特殊工時制的除外。
問題六
靈活安排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
對因受疫情防控措施限制或延遲復工時間限制等情形不能返崗上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勞動者崗位特點,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靈活安排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該期間的工資,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的,應予支持。
問題七
用人單位延遲支付工資的,如何處理?
答
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用人單位因不能及時轉賬等情形,導致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屬于《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不視為“拖欠工資”。疫情防控措施結束后,用人單位應在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勞動者工資。
因疫情影響導致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或勞動者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問題八
勞動合同到期后,能否順延?
答
勞動合同在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到期的,合同期限應分別順延至上述期限結束。
問題九
在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期間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到期的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答
勞動者在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在上述期間到期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應予支持。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請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應予支持。
問題十
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
用人單位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客觀情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不予支持。
問題十一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付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如何處理?
答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綜合考慮用人單位受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拖欠勞動報酬的金額與時間、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情形的主觀惡意、違法程度等因素予以認定。
問題十二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具體涵義是什么?
答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起止日期計算,從停工停產當日起至復工復產前一日止連續計算。其中,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各類假)。用人單位發薪日期在此期間的,不影響按停工停產相關支付標準分段計算工資。
對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后復工,復工后再次停工停產的,每中斷一次需重新計算,不得將兩次停工停產的時間累計計算。
問題十三
受疫情影響,當事人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起訴訟,如何處理?
答
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在《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規定的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供相應證據,主張起訴時間扣除受疫情影響期間的,原則上予以支持。
本問答自下發之日起供全省各級法院參照執行。本問答內容若與法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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